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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发表时间:2018-02-12 18:22来源:如东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推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指食品生产、食品小作坊、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环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诚信建设、违法行为查处等记录的总称。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使用县局办公室统一制作档案盒整理归档。支持和鼓励将纸质文档电子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分局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维护、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县局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制修订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分局推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分局负责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1. 主体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联系人、联系方式。 2.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许可证复印件。 3. 食品生产企业产品信息。产品名称、产品风险等级、产品明细、执行标准、标签信息、原料信息、使用食品添加剂信息。 4.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条件信息。生产经营工艺、布局、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人员情况。 5. 经营状况。食品生产企业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利税、企业停产信息。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信息。HACCP、ISO22000等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企业荣誉等。 (二)监督管理信息。 1. 食品生产企业许可现场核查信息。核查时间、审查员、合格级别、严重不合格项、一般不合格项、重点项目一般不合格项及不合格项整改信息。 2. 监督检查信息。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落实主体责任自查表等。 3. 专项检查整治信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所形成的各类资料。 4. 监督抽检信息。企业每年接受的监督抽检情况的信息(监督检查工作单、检验报告等)、对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情况(含处罚、企业整改报告、产品复检情况、整改验收情况)。 10. 约谈信息。约谈原因、参加约谈的人员及约谈内容等信息。 (三)社会监督信息。 1. 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 (四)其他监督管理的信息。 第六条 日常监管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第七条 日常监管机构应当定期收集食品监督抽查信息、不合格报告后处理信息和食品生产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或者患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而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违法生产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八)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九)食品生产未执行采购索证索票管理有关规定,采购和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或来源不明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的。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处理,并增加监管频次,督促整改,将整改情况录入信用档案,形成闭环管理。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可以给予通报并向社会曝光。 第十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建立,应当按照“一户一档”要求,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原则。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于次年一月集中归档,其他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日常监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档案,定期维护更新。有关人员必须认真细致核对相关内容,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应符合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档案要编排有序,查找方便。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保存与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信息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收集、记录的信息不真实; (二)故意将虚假信息记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 (三)利用工作之便,擅自提供、披露、使用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2018年3月 1 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