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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纳税信用修复事项 2020年起实行

发表时间:2020-06-06 15:59作者:食安网来源:中宏网

      中宏网11月14日电(记者周慧静)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开展纳税信用修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意在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


      近年来,良好的纳税信用状况为纳税人带来许多实惠,反之则会受到多种限制,越来越多纳税人希望能够通过主动纠错的方式尽快修复自身信用,减少信用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已初步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并不断拓展纳税信用应用场景。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发布《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与此同时,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不等于“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此次《公告》对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予以修复。
      《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应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纳税人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在核实后撤销已完成的纳税信用修复,并在纳税信用年度评价按次扣5分。此《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指导单位:食安办   食安委成员单位
主办单位:福建省和善传统文化传播中心                     技术支持:13315全国征信系统
承办单位:和善文化食安工委                                      法律顾问:福建讼往律师事务所
协办单位:福建省安康食品安全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