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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关法苑特刊|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相关行政法律规定问答发表时间:2020-02-14 20:58来源:福州海关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党全国人民全力应对,全国上下采取了最全面、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如何依法应对疫情,既是对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考验,也是对广大社会群众、企业等的考验,莫要在防“疫”之时踩了法律的红线!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了解并遵守这些相关法律制度,有助于更好地依法、科学地应对疫情。本期小编主要围绕疫情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以及海关卫生检疫规定进行介绍。 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参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相关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等。 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采取“乙类管理、甲类控制”的法律依据?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是否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答: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问:公众如何及时、准确获取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信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问:疫情期间,海关可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海关经上一级海关批准,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下列紧急控制措施: (一)对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对疑为人畜共患的重要疾病疫情,禁止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与易感动物接触; (二)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临时隔离留验; (三)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采取限制措施,禁止移运; (四)封存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蔓延的设备、材料、物品; (五)实施紧急卫生处理措施。”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指挥体系有权调集海关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六条的规定,提请国务院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第十四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问:疫情期间,出入境人员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健康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受入境、出境检疫的人员,必须根据检疫医师的要求,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进行健康申报的制度。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时若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 配合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一、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时若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 及时报告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二、出入境人员若在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发生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要及时告知交通工具乘务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旅客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向出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三、出入境人员在旅行中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佩戴口罩、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等;如出现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另 入境人员可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了解最新健康信息,如有相关症状应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问: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