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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表时间:2020-12-03 20:21作者:食安网来源:厦门海关 厦门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目的 为快速、高效、有序应对厦门关区口岸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厦门关区口岸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或损失,保护公众、动植物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1.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厦门海关在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突然发生的安全事件,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或进出口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或构成严重威胁,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资源整合,分工协作,信息畅通;及时响应,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团结协作,服从大局,妥善处置。 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1.5.1.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5.1.1.1进口食品被发现对我国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威胁,需立即处置的; 1.5.1.1.2出口食品被进口国或地区官方通报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已经或可能采取限制措施,对我国进出口食品产业及贸易有特别重大影响,严重影响国家利益、国家形象,需立即处置的; 1.5.1.1.3国内外食品被媒体报道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已经或可能对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需立即处置的; 1.5.1.1.4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事件。 1.5.1.2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1.5.1.2.1进出口食品被发现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威胁的,属于重大安全问题的; 1.5.1.2.2对我国进出口食品产业及贸易有区域性或系统性影响,已引起主要媒体关注或接到国外通报的; 1.5.1.2.3需要海关总署应急指导协调、对外交涉,或统一对社会公众、媒体进行解释引导的; 1.5.1.2.4海关总署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事件。 1.5.1.3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 1.5.1.3.1进出口食品被发现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威胁的; 1.5.1.3.2对我国进出口食品产业及贸易有较大影响,在单一直属关辖区内有一定影响,已引起社会公众、媒体或业界较高关注的; 1.5.1.3.3在单一直属关辖区内可以协调处置,不需要海关总署交涉和对媒体解释引导的; 1.5.1.3.4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事件。 1.5.1.4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1.5.1.4.1进出口食品被发现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影响或威胁的; 1.5.1.4.2对我国进出口食品产业及贸易有一定影响,在隶属关辖区内有局部影响的; 1.5.1.4.3在单一隶属关辖区内可以协调处置,不需要直属关交涉和对媒体解释引导的; 1.5.1.4.4隶属关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事件。 1.5.2.1 Ⅰ级响应: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总署领导批准启动,总署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统一指挥。根据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各有关司局和直属海关配合,24小时应急值守,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1.5.2.2 Ⅱ级响应:当发生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时,由总署分管领导批准启动,总署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统一指挥,其他相关司局和各直属海关配合,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向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1.5.2.3 Ⅲ级响应:当发生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时,由突发事件涉及的厦门海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决定并统一指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向总署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备。 1.5.2.4 Ⅳ级响应:当发现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时,由突发事件涉及的隶属海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统一指挥。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向厦门海关应急指挥部报备。 1.5.3.1响应升级。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地海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视实际情况可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升级的申请,经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更高一级应急响应。 1.5.3.2响应降级。当突发事件的影响及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备。 1.5.3.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经过本级应急指挥部研判决定,不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问题或事件,按正常工作程序处置,并做好相应处理、联系、通报、记录事宜,必要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备。 2 应急处置与救援 为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厦门海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厦门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下设食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厦门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简称厦门海关食品应急专家组)和厦门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简称厦门海关食品应急工作组);各隶属海关成立相应层级的食品专项指挥部和应急处置工作组。 2.1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厦门海关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厦门海关分管进出口食品工作的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厦门海关各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传达贯彻总署下达的指令;负责评估判定Ⅲ级(较大)和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等级,负责所辖关区Ⅲ级(较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处置和终止;负责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向总署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备;根据处置情况,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组织、协调、配合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实施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落实有关实施方案;指导现场指挥部工作;随时向总署食品安全专项指挥部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必要时向福建省地方人民政府或省食安办报告。 2.1.1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1.1.1食品处:承担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对接海关总署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牵头协调、组织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1.1.2办公室:衔接厦门海关其他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指导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等。 2.1.1.3法规处:负责提供应急工作的法律支持等。 2.1.1.4综合业务处、自贸处、卫生处、动植处、商检处、监管处、企管处等业务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配合协调发生在海关各业务现场、监管区域、监管对象等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等。 2.1.1.5科技处:负责相应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畅通运行,提供可靠的通讯保障等。 2.1.1.6财务处:负责应急物资的资金筹措和调配等。 2.1.1.7人事处、教育处: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调配、奖惩和培训支持等。 2.1.1.8风险防控分局: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防控需求,调整布控规则、统一部署相应层级风险作业指令,收集防控信息。 2.1.1.9后勤管理中心:负责所保障范围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交通和后勤保障、执行应急物资的采购工作。。 2.1.1.10技术中心: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验室检测工作技术支持等。 2.1.2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办公室设在食品处,由食品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担任成员。职责为: 2.1.2.1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的日常运转,承办应急指令下达,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1.2.2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处置突发事件的决定和指示。 2.1.2.3负责组建厦门海关食品应急专家组和厦门海关食品应急工作组,并组织开展工作。 2.1.2.4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隶属海关层级的食品专项指挥部工作,督促其突发事件工作措施的落实。 2.1.2.5负责组织新闻、政务信息报送、文件材料汇总,应急工作总结、通报等工作,负责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2.1.2.5负责组织对处置突发事件行动措施进行评估,为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依据,起草并发布指挥调度命令。 2.1.2.6负责承办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具体工作事宜。 2.1.3厦门海关厦门海关食品应急专家组 专家组由厦门海关系统内专家(必要时,聘请系统外专家)组成,主要负责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风险研判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突发事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分析评估及分类分级认定建议,并对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 2.1.4厦门海关食品应急工作组 工作组由厦门海关、各隶属海关抽调相关业务技术骨干组成,负责支援关区较大(Ⅲ级)及以上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现场处置工作,包含文件起草、信息报送、业务处置、舆情应对、后勤保障等工作事项。 2.2隶属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 2.2.1隶属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成和职责 总指挥由各隶属海关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隶属海关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2.2.1.1负责所辖关区一般(Ⅳ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以及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根据处置情况,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 2.2.1.2具体落实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处置任务。 2.2.1.3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随时向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报告有关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地食安办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2.1.4组织、协调、配合所在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处置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各项应急工作。 2.2.2隶属海关食品应急工作组 由本部门参加厦门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的成员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负责本辖区一般(Ⅳ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现场处置工作。在处置较大(Ⅲ级)及以上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时,负责在厦门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到达之前进行现场紧急控制,并在厦门海关工作组指导下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1监测 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发布或向海关通报的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全国海关单位收集的信息,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通报的信息,驻外使馆报回的信息,国际组织发布的信息,国内外媒体相关报道,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经查实的信息等。 3.1.1.2信息内容 对我国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的危害的;出口食品被进口国或地区官方通报、国内外食品被媒体报道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以及其他存在对进出口贸易产生的食品安全信息。 3.1.1.3信息收集 各级食品专项指挥部指定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及时发现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异常信息。 3.1.2预警 进出口食品安全预警按照发布层级别分为两类: 一类:境内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或事件,贸易国家或地区有关政策调整的,由海关总署研判,决定发布警示通报或者消费者提示,部署紧急预警措施并确定预警期。 二类:境内外食品安全问题或事件涉及厦门海关本辖区内监管工作或监管对象的,由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研判,决定发布本辖区内的警示通报,部署紧急预警措施并确定预警期。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厦门海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和各隶属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报告进出口食品中发现有关异常情况。 3.2.1.2隶属海关的报告程序 隶属海关发现或接报发生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应当第一时间依据本规定立即派员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将核实后应立即报告本级食品专项指挥部。填写《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表》(附1)《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次报告》(附2)报送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 事发地隶属海关评估可能属于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其他级别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报告。 3.2.1.3厦门海关的报告程序 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接隶属海关的报告后,必要时应立即派专家赴现场调查,对经审核确认需要上报的,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厦门海关指挥部、总署总值班室和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依程序填写《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表》,按照3.2.2的先期处置内容要求形成书面报告并上报。 3.2.1.4报告的要求 基本要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实行“先电话后书面报告”模式。各级隶属海关在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同时,可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通报地方政府或食安办等相关单位。责任报告机构和责任报告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电话报告要求:电话报告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重点要素要准确,不得主观臆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应讲清楚“六个要素”:发生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的初步判断、现状、影响和控制采取的措施。接报人员应认真接听、主动询问,填写电话报告记录。 书面报告要求:应完整填写《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表》《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次报告》,随附其他相关资料扫描件。 报告次数要求:较大(III级)及以上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均需要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需向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备,报告频次要求:至少按日提交进程报告,隶属海关根据处置变化情况填写《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补充报告》(附3);一般(Ⅳ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需要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厦门海关厦门食品专项指挥部报备,报告频次要求:根据事件发展与变化的情况报送进程报告。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相应级别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后一周内,由相应级别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对事件的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通报责任范围:各级海关单位在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同时,可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通报地方政府或食安办等相关单位。 3.2.2先期处置 3.2.2.1由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配合海关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在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本预案“1.5.2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2.2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对事件性质进行复核,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向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3.2.2.3组织专家组和应急工作组赶赴事发口岸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 3.2.2.4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 3.2.2.5调查突发事件所涉及食品的有关情况,包括进出口贸易企业、生产加工企业、进出口国家或地区及有关要求、出入境口岸、进出口批次及数量等基本情况。 3.2.2.6调查突发事件所涉及食品在事发地以外其他地区生产或其他口岸进出口情况,以及有无发现类似安全卫生问题。 3.2.2.7对于突发事件中涉及的食品安全卫生原因或检疫问题,需要提请总署协调广泛收集国外的通报信息详细情况,收集国外的检查方法和判断标准的,由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立即请总署指定的检测机构或有关直属关检测中心进行核实、确认,如无检测标准和方法的,要尽快组织专家研究。 3.2.2.8了解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及调查情况,以及国内外主要媒体报道情况。 3.2.2.9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分析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影响及程度。发现走私线索,及时通报缉私部门。 3.2.2.10及时向海关总署及地方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2.11事发地隶属海关应参照上述条款要求,立即核实事件,迅速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在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3.1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发展动态、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提出下一步建议。 3.2.3.2经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同意后,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可以视情况将突发事件调查核实及处置情况向地方政府或食安办报告,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3.2.3.3根据突发事件调查、处置进展,经总署同意后,由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适时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消除公众对突发事件的担心或恐慌,回答有关媒体公众的质疑。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任何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 3.2.3.4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不断进行跟踪,评估效果和作用,并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 3.2.4.1 Ⅰ级、Ⅱ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对涉及进境食品的,根据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发布指令暂停相关产品进口,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关手续或已办理报关手续,尚未放行的,依法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暂停签发有关国家或地区相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废止已经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对来自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食品采取针对性查验,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口;必要时,依法启动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清单调整程序,打击企业逃漏检行为;加强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 对于涉及出境食品的,根据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发布指令暂停相关企业有关产品出口,已经出口的采取强制召回措施;加强对从事相关食品生产、加工或存放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相关食品出口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境;对国外禁止入境的食品,应及时将信息告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非法出口食品的,必要时,依法启动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清单调整程序,打击企业逃漏检行为。 由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根据总署要求下发《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核查处置单》(附4)。 3.2.4.2 Ⅲ、Ⅳ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由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参照Ⅰ级、Ⅱ级处置要求下发《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核查处置单》,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期限等。隶属海关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还应将以结果书面形式上报厦门海关指挥部,在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许可后,通报所在地政府部门,并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3.2.4.3配合调查处置 地方政府牵头开展突发事件应急调查处置工作需要厦门海关配合的,相关隶属海关应报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由厦门海关应急指挥部牵头,组织专家组配合地方政府调查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厦门关区外的,由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与其他相关直属关沟通协调,必要时提请海关总署协调。 3.2.4.4处置报告的报送 厦门海关直属关层面牵头调查处置的,由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将调查处置情况通报福建省和厦门市有关部门。各隶属关牵头调查处置的,由隶属关报地方政府。 福建省政府或厦门市政府牵头开展应急调查处置工作的,由厦门海关专项指挥部跟踪了解地方政府调查结论并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海关总署;漳州市、泉州市、龙岩市或厦门各区政府牵头开展应急调查处置工作的,由相关隶属海关跟踪了解地方政府调查结论报地方政府,并抄报厦门海关专项指挥部,由厦门海关专项指挥部及时报告海关总署。 3.2.4.5后续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配合海关总署与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澄清和核实、考察等有关后续工作的开展。 3.2.5.1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要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3.2.5.2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事件信息披露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发布。 3.2.5.3经总署授权,Ⅲ、Ⅳ级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负责处置信息公开。必要时,可授权事发地隶属海关以适当的发布形式和口径进行信息公开。 3.2.5.4舆情处置要求。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事件调查、处置进展,应及时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消除公众对突发事件的担心或恐慌,回答有关媒体、公众的质疑。但是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任何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处置过程中,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应指派专人跟踪了解有关国家或地区官方及国内外主要媒体(包括报纸、网络等)的报道情况。若发现事件受关注程度突然上升,应立即报告海关总署。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取得预期处置效果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消除后,经评估分析论证,按照本预案“1.5.3响应调整及终止”决定终止预案,但仍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由海关总署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预案,并按照《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进行报告。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由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预案,并向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由厦门海关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预案,并向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报告。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由隶属海关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预案,向厦门海关指挥部报告,并向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报备。 3.3恢复与重建 厦门海关及各隶属海关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突发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厦门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应对每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及时性、有效性进行专门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与水平。对突发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隐患要高度重视,要在应急处置措施基础上不断总结与完善,从法规、制度上建立长效解决办法与机制。 厦门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对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或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物资损耗,可以在处置过程中或应急结束后,申请提出补充需求。 4.1人力资源 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应建立内部联系沟通机制,确保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及时联动、高效合作,保证工作协调一致、责任落实到人,保障信息畅通。厦门海关及隶属海关应建立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专业队伍储备,定期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组织应急处置演练,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4.2财力支持 厦门海关每年对重大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监测、处置、相关技术设备的配置提供专项资金,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以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4.3物资装备 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建立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物资储备,科学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和数量,保障应急物资的供给。应与地方政府和食安办、卫计委、市场监管局、农林局等主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联系,确保在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各项工作顺畅运行。 4.4技术支撑 技术中心要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实验室检测和技术评估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认定工作。隶属海关立即采集相关样本并追溯留样,及时按有关标准、规程要求实施检测调查,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4.5后勤保障 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统一领导并协调人事处、财务处、后管中心等做好后备人员、资金、车辆、后勤等相关保障和支持;各隶属海关应配备相应的网络设备和通讯设备,以保证应急通信需要。 5.1预案编制 5.2预案审批 厦门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由厦门海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发布,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服从总体”的衔接原则。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向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备案。 5.3预案演练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理能力及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厦门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演练由厦门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组织开展。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演练结束后,各级海关食品专项指挥部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5.5宣传和培训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每年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等进行培训。 5.6责任与奖惩 各级海关单位对进出口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推荐至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案,违反预案规定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术语定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本预案由厦门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表 2.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次报告 3.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补充报告 4.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核查处置单
附1 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表 填表单位: 年 第 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次报告
编号: 报送时间:
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补充报告 编号: 报送时间:
附4 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核查处置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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