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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网站受理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原则,目前仅接受食品安全发生地在福建的投诉。食品企业注册地、食品产地或销售地等有一项在福建的,均视为发生地在福建。 对非福建区域的投诉,本网站协助投诉者向有关渠道进行投诉。
第二条 留言板录入的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三)有关证据清单。 投诉方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请将证据材料进行图片格式化处理,传至邮箱fjhswb@vip.126.com,邮件主题格式统一为“XXX食安投诉”,即“投诉方+食安投诉”。 (四)明确的诉求。 对投诉要件缺乏和情况不明的投诉,本网站将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第三条 本网站不接受下列投诉: (一)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二)投诉方对投诉食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三)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四)因食品或服务导致的重大人身、财产损害的; (五)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六)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七)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八)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九)投诉方没有提供真实姓名或有效联系方式。 (十)涉及泄露个人隐私、造谣、诽谤、严重人身攻击、广告及其他非法信息内容的投诉申请。 上述(四)“重大”,指伤残、死亡或经济损失十万元及以上。
第四条 十人或十人以上的群体投诉,可共同推选二至三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持有全体投诉方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投诉方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在决定变更、放弃投诉要求或进行和解时,应当经被代表的投诉方特别授权。 第五条 本网站受理投诉后,一般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对疑难、复杂的投诉,处理时间可能会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会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 未经投诉人同意,本网站对投诉人的信息予以绝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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